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以保护自身权益并纠正错误。异议应书面或口头提出,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应及时审查处理,如异议有理由则中止执行,如原裁判错误则撤销并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人民应在15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案外人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结语
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不同意见。异议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应立即审查处理,如异议确有道理,应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原执行文书有错误,应撤销并纠正。没有理由的异议应被驳回,恢复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227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书面异议,应在15日内审查,成立理由则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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