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构成。“小金库”首先就是违法设立的,“小金库”里的资金本应依法上缴国家财政,依法予以支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身就属于“”。“小金库”的这种性质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除了必须符合相应的客观要件之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挪用犯罪而言,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所挪用的资金属于“”。而“小金库”里的资金,在有些单位中和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会认为自己单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大家”使用起来方便而设立的,从而会在主观意识中认为,“小金库”里的资金不属于,特别是对设立了小金库时间较长,单位一贯从“小金库”中支取某些不便从预算资金中支取的费用的情况,根据单位领导要求保管“小金库”的人来说,主观上极易产生这种认识。如果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确实具有这一类让其主观上产生自己保管的“小金库”里的资金不是这种错误认识的客观因素,那么,就应当认为其主观上确实没有挪用的犯罪故意。对这种情况,就不应当定性为挪用罪。否则,就违背了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不管挪用小金库的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了,这种行为都是属于违法的,挪用者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担一定的法律代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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