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严重后果包括:被拘留、罚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强制执行的后果有:
1、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强制执行名下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3、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4、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5、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拓展延伸
强制执行的后果及其影响
强制执行的后果及其影响可能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被执行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拍卖的风险,以弥补债务。其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可能受到损害,对其未来的信用贷款和合同签订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被执行人可能承担额外的执行费用和利息,增加了经济负担。此外,强制执行的结果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声誉和社会地位产生负面影响。总之,强制执行的后果是严重的,可能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个人形象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因此,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是避免这些后果的最佳方式。
结语
强制执行的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拍卖,信用记录受损,承担额外费用和利息,声誉和社会地位受损。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是避免这些后果的最佳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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