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三条 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申诉、申请立案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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