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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借用合同是不是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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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签订的借用合同是不是单务合同

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如《民法典》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方承担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仍属于单务合同。

二、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

2、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

3、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4、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三、借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1、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在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不负有义务。但若借用合同为诺成合同时,出借人有按约定将标的物交给借用人使用的义务。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2、借用人的权利义务

如合同为诺成合同,借用人有请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的权利。否则,借用人并不享有权利。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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