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变更导致损失的,承包人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索赔事宜:
1、建筑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按照合同协商赔偿事宜即可。
2、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有力方式,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赔偿事宜,是最好的情况。
3、协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变更的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或者直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确定赔偿的款项。
4、到立案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在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收集证据资料,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到起诉追偿,是最后的选择也是最好的选择,往往可以争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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