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24号令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此治安责任保证书。
一、 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二、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三、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四、 不准将出租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不准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机关。
七、 出租房屋停止出租时,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八、 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派出所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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