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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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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我国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社区矫正机构,在中国,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的组织。具体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中,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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