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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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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起诉来进行判决处理,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一、具体情况

1.合伙清算人的权利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为了防止合伙人从事可能耽搁合伙清算的新的商事活动,一般认为,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人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权利应当仅限于在为结束合伙企业所必要的范围内,仅有权从事必要的活动并且是同合伙企业清算事务有关的活动。至于哪些活动是清算合伙企业事务所必要的和与其有关的,则可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2.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以后,如果存在财产,则在支付清算费用或清算人的报酬以后,其财产的分配顺序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条的规定为,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即: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终止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因此,合伙企业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才能认定其主体资格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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