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告知网络借贷业务风险,出具风险提示书或者其他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告知网络借贷业务风险,出具风险提示书或者其他书面材料。”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29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借款人、出借人和自身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告知网络借贷业务风险,出具风险提示书或者其他书面材料。”
3.《合同法》第39条:“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交易的性质、订立合同的经济效益、自身的知识、能力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或者提示。”
综上所述,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出具风险提示书或其他书面材料,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告知网络借贷业务风险,以履行其合同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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