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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家庭有我和一个姐姐,离婚后双方各判一个,那我属于独生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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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2种观点: 女儿的幸福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虑,父母应该有自己的生活,不要完全依赖孩子来实现晚年幸福。留女儿在身边的人通常担心老了无人照顾,但我们应该理解女儿如果孝顺,嫁出去也会照顾父母;如果女儿不孝顺,强留在身边只会带来矛盾。养儿育女防老是传统习俗,但随着社会养老机构的发展,我们应该明白女儿的幸福才是最重要的。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拓展延伸独生女儿嫁人的家庭角色与责任分析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独生女儿通常被认为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的支柱。当她们嫁人后,她们的角色和责任也会发生变化。首先,作为妻子,她们需要承担起婚姻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丈夫共同经营家庭。其次,作为女儿,她们仍然有责任照顾和关心父母,尤其是在老年时期。此外,独生女儿还可能面临着家庭压力和期望,需要在事业和家庭之间找到平衡。因此,独生女儿嫁人后,她们需要认真思考自己的角色和责任,并与家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实现家庭和谐与幸福。结语女儿幸福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父母应保持自己的生活,不寄托全部幸福于孩子身上。留女儿身边的人担心老年无人照顾,但要理解女儿嫁出去也能照顾父母。独生女儿嫁人后,角色和责任发生变化,需要承担婚姻和家庭责任,同时照顾父母。她们需平衡事业和家庭,与家人沟通协商,实现家庭和谐与幸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3.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4.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5.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征集,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1种观点: 《独生子女证》遗失或者损毁,可以原办理街道计生科申请补办。补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所以需要您提供原证办理时的《审批表》作为补办材料。《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夫妻双方单位在个人档案中、原证办理地街道、乡镇和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您只要取得任意一份复印件,加盖出具复印件单位印章,即可到原办理街道计生科申请补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2种观点: 一、独生子女证丢了怎么办1、独生子女证丢了的,可以到原发机关进行补办。当事人补办时应携带居民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准生证到事处填写表格,最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事处补办。关于独生子女证的补办,相关单位受理后可即时办理,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需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单人1寸证件照或双人2寸合影证件照以及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证明材料,到夫妻一方现户籍所在地或原发证的乡镇或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申请补办。已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已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审查通过后,准予补办独生子女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1种观点: 您好,独生子女一般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的孩子,也就是说,该子女是没有亲兄弟姐妹的。依据我国相关规定,一般独生子女应符合下列条件:(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您父母再婚后如果意外去世,那么在没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您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您父亲或母亲的份额。但由于再婚后可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将配偶财产析出后再进行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其父亲或母亲重组家庭,如再没有生育,原独生子女证有效,父亲或母亲仍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抚养一方未再结婚的就算独生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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