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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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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1、事先防范是基础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往往是诉讼或者仲裁,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为第三方裁决投入的成本,自然都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也可能受地方法治环境的影响结果输了;或者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或者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杀敌一万损兵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一个公司在事前防范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所以,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事前控制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但是,事前未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2、过程控制是关键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公司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公司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公司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例如:一份合同签订时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信函往来或形成的会议纪要足以变更原有的合同条款。因此,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做好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做好了,公司的法律风险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事后纠纷也就少了。二、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标准1、相融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应当与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商业风险管理的每一环节,成为商业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商业管理体系一样,以促进公司实现商业目的为最终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不能与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相冲突,同时需要考虑建构成本与效益相一致原则。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同时提高公司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2、系统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注重各个环节、各项内容及公司各个实施部门的统一协调,有效实现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的目标。3、操作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注重与每一个公司自身固有的商业目标、商业模式、商业地位及人员素质相结合,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主要包括九个子项目:1、公司治理结构;2、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3、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4、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5、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6、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7、公司法律风险救济机制;8、公司法律培训。

第2种观点: 【公司解散】对与公司解散有关的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法应把法人人格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规则 公司法应堵塞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进行注册的漏洞 公司法应废除企业主管机关直接关闭或撤销公司的权力 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原则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有限责任原则是有条件的,凡是未经清算而擅自解散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未经清算而被解散、注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机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健全有关立法。 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之间的关系 营业执照是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吊销,是指收回并取消,它不同于注销;注销,则是指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主管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的没收其经营凭证从而令其停止营业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既然“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准许其营业的凭证,公司人格是主管机关的核准行为的法律结果,而与营业执照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公司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能意味着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丧失了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而不意味着公司人格立即消亡。在公司人格消亡之前,除因合并或分立而不需要清算外,通常都应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将吊销与注销、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人格混为一谈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 现代公司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即公司在人格上于其股东,让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并以此作为其承担责任的担保和物质基础,这样,公司就能像自然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累及股东,股东一旦交纳出资,就不再对公司负任何责任,此即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将股东的投资风险通过公司转嫁给债权人,对债权人似有不公。有鉴于此,各国现行公司法基于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和使股东权利义务相一致之考虑,在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也对其适用条件及除外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股东没有滥用公司人格,保证公司在财产上和人格上真正于股东时,就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否则,就应揭开罩在股东头上的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人格”,让真正的行为者—公司股东显露原形,对自己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向债权人负无限责任。 三、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 所谓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指负有清算义务的有关主体在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擅自解散公司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的有关主体主要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公司所在的行业主管机关及工商行政机关。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往往既不会主动清算,也不会主动公告或通知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往往由于不知道公司解散的情况而不能及时要求清算:有时,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故意变更公司住所,既不通知债权人,也不进行公告登记;而公司登记机关也疏于管理,既未吊销营业执照,也未注销公司人格。在上述情况下,一旦该公司未经清算而擅自解散后超过一定的期间,债权人将如何救济应由谁对债权人负责呢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公司解散之情形,如股东大会不指定清算组成员,其清算组的成员应如何确定,甚是关键。如果让所有众多的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而承担责任,事实上不可能,也不公平。对此问题,国际上的惯例,多以董事会作为清算主体。 对于被责令解散的公司的清算问题,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因违反法律、行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指的是谁呢笔者认为,这里的主管机关应当是行业管理机关。 四、健全和完善有关立法 公司法不仅应确立有限责任原则,同时也应对其适用条件及除外规则做出规定,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规则,使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趋于平衡。 修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中将有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人格混为一谈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司从成立—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停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公司人格之间的一般逻辑顺序。 从立法源头上,堵塞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进行注销的漏洞。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能在公司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人格,即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人格时必须有公司的清算报告,否则,不能注销该公司。 建议公司法废除企业主管机关直接关闭或撤销公司的权力及公司登记机关未经申请而依职权注销公司的权力。 明确、细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对未经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董事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应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第3种观点: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参与机制、强化合同监控、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善用调解、仲裁、诉讼等保护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分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1、建立参与机制;2、强化合同监控;3、加强信息交流;4、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治企;5、善用调解、仲裁、诉讼等保护手段。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拓展延伸有效应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键措施有效应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确保合同合规性;及时跟进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获取法律咨询和支持;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和形象,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通过综合采取以上措施,公司能够有效应对法律风险,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结语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参与机制、强化合同监控、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善用调解、仲裁、诉讼等保护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行规,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有效应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键措施包括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训、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法规的变化、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以及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和形象。通过综合采取以上措施,公司能够有效应对法律风险,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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