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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诊所开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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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三、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中医师及以上职称。(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法律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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