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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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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虽然比较特殊,但还是合同。具体到劳动合同,就存在三种解除方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员工提出解除、企业提出解除。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这是最好的解除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员工辞职:企业要对员工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查,在离职原因上要让员工写上“个人原因”,这样的话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员工坚持要写其他的原因,诸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之类的,那企业就要提高警惕咯,因为这其实不属于员工辞职,而是属于下面我们要提到的情况,而单位如果收到这样的辞职申请,基本也就意味着劳动仲裁快要到了。2、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由于单位过错而赋予员工的随时解除权,这也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常见的诉求,特别是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款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可以看出,一旦上述单位的过错被认定,就需要承担补偿金了,那么从单位的角度来看,避免出现上述过错就尤为重要了,首先是工资要按时足额支付,发薪日可以规定的长一些,避免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影响发薪;其次是工资结构要进行拆分,避免出现笼统的把员工全部收入都算做基本工资的情况;还有就是社保了,有的单位会出现员工自己不希望上社保的情况,单位也就乐得节省这笔开支了,但这对单位来讲其实是非常危险的,谁能确保员工不会以此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补偿呢?那单位可就是丢了西瓜捡芝麻了。三、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主动解除分为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如果是一名工作年限比较长或者月工资比较高的员工,那赔偿金的金额就比较可观了。因此,如果单位确实想解除一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法与员工协商一致,那就要争取走合法解除的途径,否则就要准备好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种观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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