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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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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立法专指立法行为,是国家的特殊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抽象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章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在行律文件中,包括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一、抽象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就“具体”事项,作出关于行政相对利的单方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人、事、物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二、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吗?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确认、确认、证明(或者证伪)和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机关的户籍登记,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的公证,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都是行政确认。2、行政确认在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患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适用领域广泛。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认、核准、认证、登记、核准、核查和行政鉴定。由此可见,行政确认是一种行政行为,有助于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确认非常重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法律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符合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和重大调整的重要行规,应当将行规草案或者行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

第3种观点: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根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十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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