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法律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符合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和重大调整的重要行规,应当将行规草案或者行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
第3种观点: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根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十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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