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划拨土地属采取划拨方式调配给单位使用的,结合国有资产的形成原因,可确定为国有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依据与理由如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6]国土函字第51号)第一条明确:“当前企业改制中,有的地方确实存在着清产核资后,土地资产未经依法处置就计入企业资产或负债的情况,这是不适当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在土地使用权尚未依法处置前,该土地资产既不能作为企业资产,也不能纳入企业负债”。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受到严格的,不能自由流通、交易。3、《最高人民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作为企业财产的请示的答复》(苏国土资函〔2002〕36号)答复:“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的自有财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如需将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财产显化,必须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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