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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应该避免的常见错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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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解错误的是,刑事诉讼的原告不能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比如建筑办公大楼被城市规划部门处以罚款。就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并且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类似事件。

第2种观点: 一、哪一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一)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错误地适用法律规定,导致诉讼当事益受到损害。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五种:1. 适用错误法律条文: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错误地适用了与案件无关的法律条文或错误地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导致诉讼当事益受到不当侵害。2. 确定错误的事实: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错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未充分调查,导致诉讼当事益受到不当侵害。3. 过错推定: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将事实未经查证或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错误地推定了诉讼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其权益受到不当侵害。4. 不当裁量: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未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或者裁量结果明显不合理,导致诉讼当事益受到不当侵害。5. 违反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行为,导致诉讼当事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 行政诉讼的审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程序进行。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有关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者改变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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