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议付指信用证中具有议付功能以及议付条款时可以用于议付的行为,即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及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并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具有议付功能的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同时其记载条款应当具有“议付”的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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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议付来自是指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交单期内向议付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议付行接受单据,并以自独今己的资金垫付给受益人,但要扣除议付费和自议付行垫款之日起到预计收到开证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所谓议付就是受益人从议付行贷了一笔短期贷款,而该贷款是要受益人支付利息的。因此,议付行收取的利息就作为受益人短期贷款的应付利息处理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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