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财产符合本地规定标准;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五)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
(六)市州、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县市区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或由本人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申请。对在开发区和园区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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